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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一点通“你问我答”——11月热点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怎样?

企业招录新职工的试用期期限是多长?

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下,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一起来看看11月热点问题答疑!

11月热点问题解答


1.问:我新入职了一家公司,请问试用期是多长?同一企业可以与职工多次约定试用期吗?

答: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问:我上班半年了公司还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不是违规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问: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问: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


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告知工会?


答:需要告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8.问: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问: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下你懂了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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